(2017)闽0181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俞礽棋、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礽棋,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3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礽棋,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单独或者结伙在福清市龙田镇、三山镇、高山镇、东瀚镇等处多次盗窃他人圈养的鸡鸭,并运至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王华云(另案处理)处,以每斤人民币8元的价格出售,得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1.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南门顶28号民房外,由魏某某驾驶助力车接应并望风,俞礽棋动手盗走被害人林瑞英圈养在该处的4只公鸭(每只重约8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公鸭共计价值人民币896元。2.2016年10月的另一天凌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三山镇官路村82号民房外,盗走被害人王某旺圈养在该处的5只母鸡(每只重约5斤)、2只公鸭(每只重约7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642元。3.2016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北游庄136号民房外,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游其文圈养在该处的4只公鸭(每只重约8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公鸭共计价值人民币896元。4.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三山镇东浦村北施一民房外,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俞云兵圈养在该处的2只母鸭(每只重约7斤)、1只公鸡(每只重约5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410元。5.2016年1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三山镇官路村44号旁空地,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用圈养在该处的6只公鸭(每只重约7斤)、2只母鸭(每只重约5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鸭子共计价值人民币1376元。6.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三山镇鳌头村16号民房外,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魏成明圈养在该处的7只母鸡(每只重约6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母鸡共计价值人民币420元。7.2016年12月的另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高山镇西江村516号民房外,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林文盛圈养在该处的9只公鸡(每只重约5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公鸡共计价值人民币1170元。8.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下楼45号民房外,由魏某某驾车在院外望风并接应,俞礽棋翻墙进入院内盗走被害人余学云圈养在该处的8只公鸭(每只重约8斤)。得手后,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又驾驶二轮助力车到龙田镇东营村下路头北63号民房外,按照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余福州圈养在该处的3只公鸭(每只重约8斤)、3只母鸭(每只重约7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鸭子共计价值人民币2884元。9.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驾驶二轮助力车到福清市东瀚镇北盛村赤岭一民房外,按照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林美琴圈养在该处的2只公鸭、1只母鸡(均重约6斤)。得手后,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又驾驶二轮助力车到东瀚镇东瀚村大埕5号民房外,按照上述方法,盗走被害人林友吉圈养在该处的3只母鸡(每只重约4斤)、1只公鸡(重约6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鸡鸭共计价值人民币672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分别在福清市高山镇、三山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向上述11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048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礽棋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俞礽棋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礽棋、魏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俞礽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礽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俞礽棋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的扣押作案工具两轮摩托、雨衣、安全帽,予以没收,拍照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