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徐卫锋,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5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40662A。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35号。代表人:周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4505-X。住所地:宁波市世纪东方商业广场3、5、6号3幢(18-3)室。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被执行人:徐卫锋,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许洁,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艾威博尔工具有限公司、徐卫锋、许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徐卫锋的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御玺园18幢86号1201室的房地产。2017年3月3日,买受人陈荣以677.9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卫锋的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御玺园18幢86号1201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御玺园18幢86号12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13)第99-18554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荣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