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邓再亮诉杨桂兴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再亮,杨桂兴,林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52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邓再亮,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2007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杨桂兴,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200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林弟,男,l984年10月23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邓再亮、杨桂兴、林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邓再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桂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林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邓再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再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邓再亮伙同原审被告人杨桂兴、林弟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再亮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48号刑���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