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恩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恩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278号原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成。被告:关恩杰,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被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负责人:刘同泽。原告威海市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恩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雨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