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荣、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荣,樊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733号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玮三街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海渊,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娟,系该社科员。被告周荣,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樊燕,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荣、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荣、樊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荣、樊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