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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邹新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新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方友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新根,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30号。负责人:陈红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方友连,女,1969年6月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邹新根之妻。再审申请人邹新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抚州赣东支行)、一审被告方友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新根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工行抚州赣东支行赔偿其关停店面损失等。本案诉讼费由工行抚州赣东支行承担。其主要理由:1、其有新证据。个人房屋贷款凭证被作为借款借据使用,工行抚州赣东支行在2004年3月20日向其提交盖有公章的《合作意向书》,该贷款应由第三人归还。2、工行抚州赣东支行的证据是伪造的。2004年3月5日,工行抚州赣东支行伪造邹新根身份在工商银行开户办理1511200101200487563借款账户。在2004年3月30日伪造其在市房管局办理《200711他项权证书》。作为(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中的证据使用。在2004年期间伪造办理(2006)01号强制公证书。3、本案所有证据未质证。4、一审法院未在应诉通知书上写明答辩时间和地点。工行抚州赣东支行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邹新根的再审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经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552号判决于2011年3月26日公告送达,2011年6月11日已生效。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的期限,邹新根的申请再审的期限截止至2013年6月10日止。邹新根在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另查明,邹新根以其有新证据以及一审证据系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但“个人房屋贷款凭证”等证据在一审中已提供,不属于新证据,且邹新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其向银行借款的事实。邹新根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故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申请再审的期间从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提出”的规定。综上,邹新根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新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生审 判 员  杜小娟代理审判员  万能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