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与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674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一层西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237U。主要负责人:李月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美,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石粉村金鸡岭C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69260313。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被告: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三坑村,组织机构代码15787198-X。法定代表人:邱景河,董事长。被告:邱景河,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雪婷,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许燕红,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建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江榕城,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以下简称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与被告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的主要负责人李月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泰公司、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源泰公司立即归还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33229.17元;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5日以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逾期利息93041.66元;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欠息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复息2211.37元;及从2017年3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对源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减少诉讼请求为:1.源泰公司立即归还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33229.17元;(2)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以1812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复利76.65元;3.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利息。]2.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对源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与源泰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9090230150011076号《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与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909023015001107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源泰公司向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借款50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原《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90230140010988)项下500万元贷款。(2)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每月3.62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3)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40%计收利息。(5)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同意为源泰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6)其他一些约定。合同签订后,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与源泰公司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3.625‰。当日,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依约向源泰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500万元,按贷款用途及合同约定转入源泰公司账户,归还源泰公司原《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90230140010988)项下500万元贷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0月21日,源泰公司未依约支付当月利息(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经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多次催收后源泰公司拒绝履行付息义务。2016年11月15日,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源泰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3月5日,源泰公司尚欠本金500万元,利息128482.20元。源泰公司、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建军经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源泰公司、许燕红经本院于2017年4月3日,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经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江榕城经本院于2017年4月8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主张的事实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与源泰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与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源泰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诉请源泰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与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本案讼争借款本息提供担保,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诉请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源泰公司追偿。源泰公司、春驰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龙岩农商行西陂支行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33229.17元;2.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以1812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复利76.65元;3.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075‰计算的罚息);二、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应对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84元,减半收取计23842元,由福建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邱景河、林雪婷、许燕红、郑建军、江榕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莉蓉(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