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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杨忠文与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文,李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28号原告:杨忠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李梅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杨忠文与被告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忠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忠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杨忠文负担。审判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丽媛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