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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建海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海,刘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913号原告:郭建海,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丽,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英,女,1959年7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海与被告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郭建海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