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甘衍增、甘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衍增,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甘衍增,男,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甘传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甘衍增依据生效的(2016)桂04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2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