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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石红军与王海峰申请支付令一案(一)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红军,王海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827民督44号申请人石红军,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被申请人王海峰,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石红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石红军称,2010年3月15日,被申请人王海峰向申请人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款至今未给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王海峰给付申请人石红军借款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海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红军借款3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海峰负担,提出异议后由申请人石红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