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建锡与刘桂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锡,刘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韩建锡,男,汉族,1942年12月19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执行人:刘桂海,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韩建锡与被执行人刘桂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