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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辽宁申请执行呼立雄、薛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辽宁,呼立雄,薛二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贺辽宁,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旭坤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3********。被执行人呼立雄,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石疙瘩富力花园**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84********。被执行人薛二侠,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文二村。贺辽宁申请执行呼立雄、薛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呼立雄、薛二侠支付案件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225元。后申请执行人贺辽宁与被执行人呼立雄。薛二侠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贺辽宁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225元由被执行人呼立雄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