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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朱孔宜,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南路(检察院东)。法定代表人李康辉,董事长。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12号,执行依据:(2010)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