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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冯永奇,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13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宋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浩,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宝坻。法定代表人:冯永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永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方迎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表人:冯永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赵江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生,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齐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永奇、被申请人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齐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永奇、被申请人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东方奇运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14161.7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9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