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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XX正与徐业宁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正,徐业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正,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业宁,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XX正因与被申请人徐业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5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正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系本村村民,当时申请建房养殖获得村委会批准,并于1997年缴纳1000元费用,有国土局发给的“土地登记村庄宅基地专用收件单”,这些可以证明申请人建造房屋有合法手续。徐业宁系外籍来宁打工,无权在本村土地上建房。徐业宁租住我房屋5年到期后,竟说租住房屋是他出资自建的,与事实不符。2.2014年12月3日,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单广明于2000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分管建房工作,2006年XX正房屋翻建情况属实”。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徐业宁提交意见称,案涉房屋由我出钱建造,XX正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中,XX正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了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年12月3日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XX正在一审中已向法院提交并经质证,依法不属于新证据。XX正提交该份证明以及建南社区分管建房工作人员单广明出具的证明,仅表明XX正于2006年翻建原养羊房屋的事实,但并未明确XX正翻建房屋的面积及房间数量,而XX正在(2011)江宁汤民初字第176号案件起诉时,自认徐业宁在XX正的房屋旁边建造平房4间,且在该案二审上诉状中也称“借地给你(指徐业宁)建房”绝非是“卖地给你建房”,故XX正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之前生效判决认定徐业宁出资建造涉案房屋的事实。2.由于生效民事判决已经查明涉案4间房屋系徐业宁所建,且XX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4间徐业宁居住的房屋由其所建。故原审判决对XX正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建造,应由其占有使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