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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家利与贵州腾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利,贵州腾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632号原告:李家利,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住本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浩,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腾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朝阳洞路3号玉田小区茶花新村5幢3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平。原告李家利与被告腾胜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家利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家利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家利负担。审判员  陈连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治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