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五儿与郝东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五儿,郝东生,周五儿,郝东生,周五儿,郝东生,周五儿,郝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69号原告:周五儿,男,汉族,农民。被告:郝东生,男,汉族,农民。原告周五儿诉被告郝东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周五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五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五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