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邹玉清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玉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19号原告:邹玉清,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圣、李凯华,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公司。代表人:徐炳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邹玉清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玉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马衍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