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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佳源申请董宇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源,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佳源,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董宇,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佳源与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