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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敲诈勒索罪申诉、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7)京01刑申14号 王××: 你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京01刑终5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改判你无罪。你的申诉理由是:本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张××于案发当日报案,称其与你相识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且其在侦查机关所作多次陈述内容明确、稳定,并能明确说出你腹部疤痕的特征,与证人薛××的证言及疤痕照片一致,故其陈述能够采信。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人张×、沈××的证言、手机通话录音、鉴定文书、照片等证据与被害人张××的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你在家中,使用木棍殴打张××,并拍摄张××的裸照,逼迫张××书写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欠条,后打电话向张××索要钱款,并以张贴裸照等手段相威胁的事实。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你主张原案定罪量刑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