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殿勇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殿勇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973号罪犯张殿勇,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恩施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作出(2015)舟定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殿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七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殿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殿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殿勇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殿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