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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万富与吴家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富,吴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林万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吴家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林万富与被执行人吴家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款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3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予以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