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鲁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鲁立军,章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326-3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705-X。代表人:胡坚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鲁立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余姚市舜力电子冲件厂的业主,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章如林,男,194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为与被执行人鲁立军、章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以与被执行人鲁立军、章如林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1执2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