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某,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喻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喻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喻某、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21737元、执行费226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何仕元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