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靳文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靳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2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朱国锋,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军,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伟涛,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靳文成,1971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1622--290011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靳文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622--290011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靳文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编号为411622--29001114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康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褚雨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广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