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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某、兰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790号起诉人: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8日,本院收到马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即拆除位于××县嘉城广场高层建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静宁县甘沟镇甘沟村村民,世居在此。原告居住地南面原为两层房屋建筑,2014年突然被拆除,被告兰某在此开始建造13层高的商住两用楼房。原告遂向其所在村委会、乡政府询问情况,是否有正式合法手续,被告知均不知情。原告遂又向第三人询问有关”嘉城广场”楼盘的建设手续,被告知无任何手续。现该楼盘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有部分开始投入使用。该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且没有经过规划,距离原告住宅太近,严重阻挡了原告住宅采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马某诉称”嘉城广场”楼盘无任何建设手续,要求排除妨害,予以拆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