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3,女,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自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共7个月,每月600元,共计42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42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