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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魏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海,魏双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20号原告:张立海,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被告:魏双进,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深州市。张立海与魏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立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立海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芸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