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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32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杨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23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39470G。负责人:徐卫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群,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杨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8元,减半收取50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