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谊园土特产加工厂与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谊园土特产加工厂,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506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谊园土特产加工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丰村日字围。法定代表人:刘国光。委托代理人:冯颖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仲源,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5号。法定代表人:方晓涛。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谊园土特产加工厂诉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颖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供货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向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合共45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原色开心果,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原色开心果,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原色开心果后,被告应支付货款,但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都置之不理。在原告再三要求下,被告于2016年6月出具《对账单》确认欠原告货款450000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仍不支付货款。鉴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下列诉请:l、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送货单,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告供货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2、送货单,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3、对账单,被告于2016年6月出具文件确认欠原告货款450000元。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作放弃对证据的辩证、质证的权利。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购买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再次向原告购买原色开心果300件,单价750元,货款225000元。两次买卖原色开心果货款合计450000元。双方均对两次买卖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后于2016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以上两笔原色开心果的交易明细,并承认截止到2016年6月16日欠原告45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货款未果的情况下,特向本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有可以经营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资质,有《送货单》及《对账单》佐证双方买卖原色开心果的交易行为,因此双方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现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睦洲新谊园土特产加工厂支付货款450000元。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广东珍奇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