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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钟秀琴与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秀琴,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钟秀琴,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17198-5。法定代表人:周祖明。本院在执行钟秀琴与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毕节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4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