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恩平、闵布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恩平,闵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邹恩平,男,汉族,黑龙江省泰来县人,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执行人:闵布军,男,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户籍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邹恩平与被执行人闵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5.65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5.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