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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孟亭永、杜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孟亭永,杜江,鄂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64号申请人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四街南侧。被执行人孟亭永,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达斡尔族。被执行人杜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鄂春青,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2017年4月5日本院受理了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孟亭永、杜江、鄂春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杜江给付案件款4.00万元,剩余案件款孟亭永给付8900元,鄂春青给付8900元,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6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员  王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