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1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宝国与王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国,王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12529号原告:张宝国,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王达峰,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张宝国与被告王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借款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6日陆续向原告借款11万元,在借据中约定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约定含诉讼代理费用,由被告亲笔签字确认的借据为凭,后因原告经济周转困难,向被告催讨归还本息未果,故起诉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20000元,借款时间2014年11月20日,还款时间2014年12月19日,如逾期不能归还清,借款人需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归还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4年12月2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日期到实际归还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1月12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2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日期到实际归还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1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2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日期到实际归还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1月31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1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日期到实际归还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2月6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王达峰,借款1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日期到实际归还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计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其余五份借据中未载明还款时间,原告可以催讨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总计11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达峰归还原告张宝国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3万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2万元自2015年1月12日起、2万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1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1万元自2015年2月6日起,均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