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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韦素玲与韦昌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素玲,韦昌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362号原告:韦素玲,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告:韦昌磊,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原告韦素玲诉被告韦昌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韦素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素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素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春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