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勇与李清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勇,李清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32号申请人:肖勇,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委托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清明,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申请人肖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清明所有的号牌为川AXXG**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5万元。申请人肖勇以其所有的号牌为川AXX0**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勇因与被申请人李清明合伙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清明所有的号牌为川AXXG**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保全限额5万元,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肖勇所有的号牌为川AXX0**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肖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