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从华、陈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从华,陈旭,济宁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孙从华,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旭,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济宁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金乡县中心街学府名门。组织机构代码:082953672。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从华与被执行人陈旭、济宁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