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赖丽菊、赖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丽菊,赖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丽菊,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志鹏,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丽菊与被执行人赖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