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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凡苏军,李世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63号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凡苏军,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被告:李世敏,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