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凡苏军,李世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63号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友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凡苏军,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被告:李世敏,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凡苏军、李世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