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与余荣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余荣科,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余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440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北腊口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21255137Q。法定代表人吴玖,该公司出纳。被告:余荣科,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荣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同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恒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