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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富,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于江门市蓬���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登记地址: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0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3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富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小型客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桐井富怡路9号前路段倒车时发现有异物堵住车底,其怀疑是他人所为遂报警,后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富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富的供述材料、证人钟国斌、徐燕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处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意见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广天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899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富判处拘役,并处���金,并视其认罪态度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富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富能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富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范 舒书 记 员 李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