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868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新坪南庭花园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7468234M。法定代表人胡忠林,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入桥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276B。法定代表人,李树明。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