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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岑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73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被执行人岑冠洁,女,19xx年xx2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岑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岑冠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岑冠洁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桂0621执7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岑冠洁所有的坐落上思县思阳镇更生南路银晟花园小区xx栋xx号的车库(房产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岑冠洁所有的坐落上思县思阳镇更生南路银晟花园小区xx栋xx号的车库(房产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深琛审 判 员  林加殷代理审判员  韦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