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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廖礼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礼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礼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水泥工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礼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礼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廖礼富醉酒后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赣县区吉埠镇大溪村往吉埠镇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行驶至大溪村下村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徐某1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许优受伤及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县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礼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廖礼富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0.9m/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廖礼富家属与被害人徐某1驾驶对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礼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赣县吉埠派出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摄影照片、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放行单、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治疗证明及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赣州市赣县区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证人蓝某、徐某2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被告人廖礼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礼富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致人伤害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礼富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礼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谷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