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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与被上诉人陈喜萍及原审第三人贺新亮、张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陈喜萍,贺新亮,张国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龙发,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4********。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德明,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0********。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华,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6********。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旭明,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61********。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新国,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72********。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方明,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5********。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爱国,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76********。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新平,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冬华,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提交证据、资料,代为参与诉讼,参加庭审,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签收各种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品华,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萍,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63********。原审第三人:贺新亮,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65********。原审第三人:张国辉,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73********。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喜萍及原审第三人贺新亮、张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廖龙发、贺德明、曾爱华、贺旭明、贺新国、管方明、贺爱国、钟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羊 敏审判员 谭红艳审判员 彭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