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郝秀兵诉杨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秀兵,杨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454号原告郝秀兵,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西庙沟行政村杏树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郝家洼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7198402062916。被告杨浩,男,汉族,约28岁左右,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实验幼儿园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秀兵与被告杨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秀兵与被告杨浩已经庭外和解,原告郝秀兵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郝秀兵承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