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程康平与杜军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康平,杜军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96号之二原告:程康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国宝,宁国市港口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军龙,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霞西镇霞西村蔬菜队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5146135XQ。法定代表人:杜军龙,职务不详。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学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康平与被告杜军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康平撤回对被告杜军龙、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程康平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