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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龙菊满与舒象早、向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菊满,舒象早,向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菊满,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象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向长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菊满与被执行人舒象早、向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4民初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向军华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