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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向前、杨振亚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283号 杨向前、杨振亚: 关于杨向前申请执行杨振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32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向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款4500元,对于其他部分标的款申请人表示放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搜索“”